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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企业新办和增项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业绩信息在平台可查

时间:2022-09-15点击:

部分地区企业新办和增项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业绩信息在平台可查

申报资质需知-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2022/9/14

  为了促进我区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做好新老资质标准过渡工作,即日起,青浦区企业进行资质申报(含首次申请和增项),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时,要求业绩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必要信息全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可查。(如上述信息无法全部网络可查的,资质评审期间需提供该技术负责人在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证明,)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

2022914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省委托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办理情况的公告

202238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委托我局办理。办理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质审批,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针对企业所关切的、咨询量大的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我局承诺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二、申报企业依据资质管理标准,提供相应人员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所有人员在冀时办完成聘用认证。

三、我局在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审核时,需由申报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期间的社保情况、业绩表、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材料等。

四、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将在我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定期将审批台账(包含企业申报业绩情况)发送市住建局,便于监管部门对业绩进行进一步核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办事程序及流程,合法合规优质审批,积极提高审批效率,为省会的建筑领域发展做贡献。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22530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部分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诚信申报,结合业绩网查公开情况,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查阶段予以相应的函询核实:

  1.施工总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省级项目监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ABC级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平台上业绩信息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D级的业绩(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进一步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2)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由联审部门核实。

  (3)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现任何一方函复结果不属实的,申报业绩均认定不属实。

  2.专业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升级企业工程业绩。

  (1)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可查询、且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予以认定。

  (2)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所属房建主体工程要求网查(网查要求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认定相同),同时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3)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承包:由联审部门核实。

  (4)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要求的消防工程业绩、大型环保工程业绩,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非大型环保工程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核工程相关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6)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各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数量大幅增长,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 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提交由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审查过程中发现技术负责人业绩存疑的,还需补充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提交身份证、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审表(或职称评审部门的任职资格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企业必须对申报资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扫描件。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一律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四、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双随机、 一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监督核查,核查结果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