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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简罚决字〔2024〕3号)

时间:2024-03-20点击:

当事人:衡水际能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98911129N。

地址:衡水市循环经济园区李庄村北道成商贸物流园内8号仓库。

经查明,你单位向我机关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时,申请材料中李宣的职称证书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